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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家子林业局关于清收非法侵占林地实施停耕还林工作的通告

时间:2014-04-21         浏览量:8751

八家子林业局关于清收非法侵占林地
实施停耕还林工作的通告
  


   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《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》、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吉政办明电【2010】126号)、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延州政办明电[2010]24号)、《吉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》(吉林资[2014]135号)文件、延边洲林地清收实施停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延边州关于开展林地清收实施停耕还林工作实施方案》的通知(延州林清收办字[2014]1号)文件及2013年全省林地清收工作会议精神,依法保护林地资源,打击非法侵占蚕食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,清理回收被侵占蚕食林地,有效遏制林地流失,确保我局林地资源安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》相关规定,现对全局清收非法侵占林地实施停耕还林工作通告如下:
    一、实行分级负责,密切配合,建立科学完善的工作目标责任制。
    二、坚持公开透明、因地制宜、稳步推进的原则;坚持依法清收与尊重历史相结合的原则;坚持宣传教育与依法打击相结合的原则。
    三、采取“一次清收,分批还林,分类指导”措施。
    1.对2000年以前开垦的林地采取以下方式还林:
    (1)已经纳入二轮土地承包及享受国家直补政策的,由林地所有权单位与林地使用者签订林地使用合同,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,由林地所有权单位收回还林。
    (2)未纳入二轮土地承包的,由林地所有权单位收回林地,组织还林,暂时无法还林的,由林地所有权单位与林地使用人签订使用合同,收取林地补偿费(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),但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。
    2.对2000年以后开垦的林地要无条件收回,三年内还林。
    3.对公路、铁路、旅游线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、景区附近、河流两岸、库区周围等重点生态区域的林地、“挂画地”、25度以上坡耕地要坚决落实停耕还林措施,纳入二轮土地承包的,可以用山下地势平坦的侵占蚕食林地进行置换,三年内还林。
    4.对国有林场用作职工工资田的林地、林场对外承包用于耕种的林地、没有还林的参地、采伐迹地未按要求还林的林地,林权所有单位要全部收回,并在三年内还林。
    四、多措并举努力做到应收尽收。坚持全面清查与重点清查相结合,采用查阅资料、现地调查、资料与现地对照核查等方法,对照森林资源档案、土地承包台账、粮食直补统计表等进行印证,全面彻底查清非法侵占蚕食林地的基本情况,坚持公开公示与群众举报相结合,对所有还林地块都要在显要位置公示7天以上,接受群众监督,公布举报电话,设立举报信箱,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,做到有访必查、查必有果。
    五、对承包到户的林地,承包者要签订《还林保证书》,保证书要按林业局要求明确还林时间和还林种类。
六、对积极支持配合清收工作、主动退还侵占蚕食林地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,可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林地承包权和补助款。对不支持配合清收工作并为清收工作设置障碍的从严从重处罚,触犯刑律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被侵占蚕食林地由林地所有者依法重新发包。对在侵占蚕食林地上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律废止,重新签订还林合同,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享有林地承包权。
    七、凡列入停耕还林的地块继续耕种农作物的,处以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;故意破坏林地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   八、不签订合同、不停耕的地块继续违法开垦耕种林地面积不足10市亩(6667平方米),一律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41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。对非法耕种林地面积累计10市亩以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42条规定,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。
九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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